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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lián)合會>>僑刊鄉(xiāng)訊>>《華僑華人歷史研究》
            【史海探源】1906—1926年中暹建交交涉:條約外交和華僑
            2025年01月24日14:09  來源:中國僑聯(lián)

            元朝至清末,中暹朝貢關系持續(xù)近500年之久。1853年,暹羅最后一次朝貢,隨后于1869年致書清廷,要求廢除藩貢之禮。此后至1946年中暹正式建交,中暹之間沒有邦交關系時長達七八十年。在沒有邦交的七八十年間,兩國之間仍維持著密切的經(jīng)濟和人員往來。其間,無論是清政府,還是民國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均曾試圖與暹羅交涉設使建交問題。

            學術(shù)界對清末民初的中暹建交交涉已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探討。日本小泉順子《“朝貢”與“條約”之間》一文根據(jù)暹羅方面的檔案史料,闡述了針對清廷多次提議恢復朝貢或建立外交關系暹羅政府所作的反映和決策。張啟雄《東西國際秩序原理的沖突——清末民初中暹建交的名分交涉》一文從東西國際秩序原理——“名分秩序論”之文化價值沖突的角度,分析了清末民初中暹建交談判及其失敗的原因。王軍《體系轉(zhuǎn)換與晚清外交轉(zhuǎn)型的時滯:以清暹(羅)關系(1853—1911)為例》認為,1853—1911年,清暹關系深受國際體系變遷的影響,但晚清決策者在觀念上既難以判別該體系轉(zhuǎn)化的內(nèi)涵,又難以接受用新規(guī)則指導中暹關系,這種時滯現(xiàn)象阻礙了清暹確立新的近代外交關系。

            小泉順子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暹羅政府在中暹建交問題上的考量,所依據(jù)的材料也基本上是暹羅方面的原始材料,但仍有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必要。該文沒有認識到駐法使館在交涉初期的作用,清政府向暹羅提出建交交涉的決定,緣于駐法大臣劉式訓的建議,起初承擔具體商談任務的也基本上是駐法使館,而且該文所論述的時間范圍只截至1911年——如從較長時間段考察近代中暹建交交涉,可能會有些新的發(fā)現(xiàn)。張啟雄與王軍的兩篇論文,雖然給讀者提供了不同的分析角度且具有某種深度,不過,這兩種分析角度及其結(jié)論,也均留有進一步推敲的空間。

            依據(jù)相關檔案資料和其他原始材料,1906年清政府首次向暹羅提出建立近代外交關系,1911年暹羅官方給予較為正式回應,1926年2月,暹羅政府對中國的建交要求卻又斷然拒絕。不難看出,這一時期的中暹交涉,主要發(fā)生于拉瑪六世(1910年10月繼位,1925年11月駕崩)統(tǒng)治時期。拉瑪六世政府在中暹建交問題上的考慮和態(tài)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兩國交涉的進程,而且其態(tài)度具有前后連貫性。因此,將1906—1926年間的中暹交涉作為一個完整過程來考察,更為合理。

            根據(jù)所能掌握的原始資料,本文擬對1906—1926年中暹建交交涉分三個階段研討,較為詳細地描述三個階段的商談過程,探討雙方關注的焦點和建交的難點之所在,總結(jié)中暹建交交涉的階段性特征,分析影響磋商結(jié)果的相關歷史因素,并闡明中暹交涉所欲建立外交關系的性質(zhì)。

            一、1906—1911年在法國的初步交涉:條約外交關系的提出

            1869年,暹羅拒絕朝貢后,清政府曾多次要求暹羅恢復朝貢,但均遭暹羅拒絕。1889年,光緒帝大婚并舉行親政典禮,清廷還打算依據(jù)藩貢禮儀禮制將此事詔告暹羅。盡管如此,在對暹關系上,清政府和中國輿論的態(tài)度和實際做法隨著時勢而逐漸發(fā)生改變。早期中暹建交交涉,主要是在雙方駐法使館間展開。

            (一)1906年駐法大臣劉式訓提議訂約建交

            在1893年法暹戰(zhàn)爭期間,暹羅曾通過其駐英使館向中國求救。滬上曾有輿論從維護藩屬關系的角度主張保護暹羅,也有輿論從地緣地理的角度,認為法國侵略暹羅危及云南邊疆安全,也會對英國在緬甸的殖民統(tǒng)治構(gòu)成威脅,因而提出中英同保暹羅的策略。中方以“久輟朝貢,一旦有急,勢難援手”為由,拒絕了暹羅的請求。1900年,《申報》發(fā)文主張,清朝應該依照在朝鮮派遣使臣之例在暹羅設立領事,以保護僑民。

            1906年5—7月,暹羅王子游歷日本、朝鮮、中國,并到過北京。羅振常(近代學者、藏書家,羅振玉的弟弟)有感于暹羅親王來華游歷是發(fā)展兩國關系的難得機會,發(fā)文呼吁清政府與暹羅修約建立平等的外交關系。他進而認為,中國應與日本一起保護暹羅的獨立,為中國云南樹立一大屏障,日本、中國、暹羅三個亞洲獨立國家,應合力維持亞洲大局,這樣,中國的勢力則可擴展至南中國海和孟加拉灣。羅振常雖然仍存有一定的上國觀念,但他從實利出發(fā),主張與暹羅建立相對平等的外交關系,應屬那個年代的思想先聲。不僅如此,羅振常似乎還具有某種地緣政治的意識。

            同在1906年,清政府在發(fā)展中暹外交關系方面也邁出重要一步。至于是哪個官員率先向清政府提出建交建議的,當時的報刊有多種說法:一說是劉式訓;一說是曾任署理兩廣總督、現(xiàn)任云貴總督的岑春煊,曾派員赴暹羅調(diào)查商務,認為暹羅華商約數(shù)十萬人,應與暹訂約以保利權(quán);一說是兩廣總督周馥,《申報》聲稱在籍紳士余乾耀上書周馥,認為暹羅無華使,而華民冀望朝廷遣使保護,周遂派人調(diào)查,在暹華商溫忠岳稟復該國虐待華僑情形,擬請設法補救,《通問報》則指出,外務部向暹羅提出建交的要求是基于周馥的一封電報,而周馥的電報緣于華商溫忠岳的稟請。

            后三種說法與史實略有出入。根據(jù)史料,1906年10月,駐法大臣劉式訓致函外務部認為,現(xiàn)處萬國交通之世,理應擇善論交,以期推廣利益,擴張國勢。暹羅華僑眾多,應速訂約遣使,以保利權(quán)。在這封函件中,劉氏還同時提出與土耳其、波斯建交的建議。收到劉的函件之后,當年冬天,外務部即下令他與駐法暹使交涉。無奈的是,駐法暹使請假回國,雙方?jīng)]有能夠展開討論。于是,清外務部又指示駐英大臣汪大燮向暹羅駐英使館提議,要求訂約。可惜的是,暹羅以未及奏報暹王,也沒有與各部大臣會議為由婉拒了清政府的提議。不久,汪大燮交卸使臣職事。有關中暹建交的交涉,遂至耽擱下來。

            此后,兩廣總督周馥曾代奏暹羅華僑溫忠岳等人有關訂約遣使、保護僑民的稟請;劉式訓在向清政府介紹法暹商訂新約詳細情形時,又一次向外交部建議,與暹羅訂約、遣使設領,以保護華僑,堅定華僑內(nèi)向之心;都察院也曾代奏陳發(fā)檀的條陳一件,請求在暹羅設使護僑,清廷諭令外務部和農(nóng)工商部侍郎、考察商務大臣楊士琦商討是否可行,楊士琦則回奏,陳發(fā)檀的條陳似屬可行,應飭令外務部相機辦理。

            (二)1910—1911年駐法使館再次交涉與暹羅的斷然拒絕

            1909年,暹羅政府決定將華僑的人頭稅從三年一收改為一年一收。改過之后,華僑所應繳納的稅額和次數(shù),與普通暹羅人和其他在暹亞洲人一樣,華僑在人頭稅方面不再享受特權(quán)。然則,1909年華僑剛繳完人頭稅,1910年又要交納,對他們而言,這無疑加重了他們的負擔,而且在暹羅的西方人則無須繳納,華僑遂認為這是暹羅政府虐待、歧視華僑的一種苛政。1910年6月1日,暹羅華僑發(fā)動大罷工。華僑大罷工,幾乎使曼谷的商業(yè)癱瘓,但也改變了暹羅王室對在暹華僑的觀感和態(tài)度。

            罷工被平息后,暹羅華僑轉(zhuǎn)而向清廷求救。他們求救的渠道主要有三:一是投書報刊,制造輿論;二是通過商會轉(zhuǎn)請地方督撫向清廷呼吁救助華僑;三是直接或通過地方自治會呈報清廷有關部門,請求救護華僑。在向清廷求救的文電中,有兩則呼吁清政府在暹羅設使護僑,一則是感恩自治會的,另一則是兩廣總督的。

            在暹羅設使護僑問題上,駐法大臣劉式訓表面上較為積極,他曾兩次建議清廷與暹羅訂約建交。但當清廷將交涉建交的任務交給他后,他卻消極對待。1910年8月12日,在收到請求救助暹羅華僑的各種信息后,外務部致函劉式訓,以近乎斥責的口氣指出,自三年多前要求駐法使館與暹使交涉訂約設使起,“時閱三年,迄未提議”,并明示由于法館接觸在先,這次議約的任務仍由法館承擔。

            雖奉清政府的嚴令,劉氏依然未能給予應有的重視。半年后,1911年2月12日,劉氏才給外務部回信。依據(jù)這份回信及其附件“暹羅駐法使館答復說帖”,暹羅政府暫時謝絕中國的建交請求,并從兩方面說明其拒絕的理由:一是針對清政府所云中暹之間有相關之利益,須訂約遣使護僑,宣稱中暹之間雖無條約,但華民大都依賴暹羅政府的優(yōu)待得臻富庶,不僅如此,華民還享受有約之國國民不能享受的利益,暹羅政府將華民與暹民一律看待,華民可在暹境任便居留、貿(mào)易、購置田地。如果訂約,華民仍然必須遵守暹羅的法律,但這些暹民特有的權(quán)利將不再享有。而且從兩國關系平等的角度出發(fā),暹羅允許華民居留內(nèi)地,中國也應允許暹民在中國內(nèi)地自由居留,這恐怕是中國政府不能同意的。所以此時訂約,對雙方都無益。二是暹羅正與列強修約廢除治外法權(quán),現(xiàn)在與中國建交恐諸多窒礙。不過,在有關修約廢除治外法權(quán)說法后,暹方加了一句:“將來外人在暹之情形若能改定,則華暹立約之事,或可易于商榷”。這份說貼比較重要,它宣告了暹羅政府在暹中建交問題上的基本立場和態(tài)度,其影響一直持續(xù)至拉瑪六世逝世。

            說帖中,對華僑問題的論述所占篇幅幾達90%,可見華僑問題所受的重視程度。暹羅政府所謂對雙方都無益的說法,實際上是一種話術(shù),因為到中國來的暹民很少,而在暹華僑則很多,對中暹建交感受不到益處的應是暹羅,而非中國。更為重要的是,華僑在暹羅的政治、經(jīng)濟、社會等領域均產(chǎn)生重要的影響。佐以其他材料,暹羅政府此時恐怕正在醞釀整合華僑社會的一些新的對策措施。1908年,在討論如何接待清考察商務大臣楊士琦時,拉瑪五世曾萌生將土生華人當作暹羅人的想法。1911年,暹羅社會流傳一則即將強制土生華人服兵役的訊息,服兵役乃是近代國家國民對其國家應盡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強制服兵役成真,則土生華人應被當成暹羅國民看待。同年,《暹羅歸化法》頒布施行。1911年暹羅說貼所云將華民與暹民一律看待,雖然是暹羅針對清政府有關交涉和設使護僑的主張而作的辯護,其實亦是其當下華僑政策的某種聲明,此后,在國籍法上將土生華僑納為暹民、對華僑進行國民教育(同化華僑),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律看待政策的延續(xù)。可惜的是,清政府未能意識到暹羅的政策考量。

            華僑問題,雖然事關暹羅重大切身利益,但在其外交格局中并不占首要地位。修約廢除治外法權(quán),是其考慮與中國建交的前提條件。不僅如此,修約廢除治外法權(quán)應是其相當長一段時期內(nèi)內(nèi)政外交追求的最為重要目標之一,為此,暹羅政府不惜割讓部分領土、領地給英國和法國。與中國建交,對暹羅而言并無緊迫感。

            清政府訂約建交的提議,顯然欲建立的是條約外交關系,但是,是何種條約關系,清政府沒有清醒的認知,此后的民國北京政府剛開始亦是如此。

            二、1913—1918年駐法使館的交涉:中暹建交初露曙光

            民國政府成立后,中暹交涉繼續(xù)由駐法使館推行。1913年,駐法公使胡惟德在經(jīng)過暹羅的過程中,了解到中暹建交的三個障礙。1914—1915年,胡惟德奉命與駐法暹使磋商建交事宜。幾經(jīng)交涉,暹方同意就建交一事交換意見,中暹建交初露曙光。

            (一)1913年胡惟德過暹所了解到的三個障礙

            1913年,胡惟德被任命為駐法公使,在赴法途中特地取道暹羅,調(diào)查僑情和暹羅國情,撫慰僑民,探詢中暹建交的可能性。胡惟德在暹羅受到華僑的熱烈歡迎和暹羅王室的熱情款待,暹王對胡氏要求優(yōu)待華僑、以后與暹訂約通使,也給以一定程度的善意回應,但胡氏在與暹羅王室的交往中,深切體會到中暹建交存在三個障礙。

            第一個是華僑請求中國在暹羅設使目的,是欲仿照列強取得領事裁判權(quán),進而以領事裁判權(quán)管轄涉僑案件。而暹羅正在設法修約、廢除領事裁判權(quán),斷無允許之理。第二個與華僑國籍問題密切相關。華僑請求中國與暹羅建交,希望在簽訂條約時暹方豁免土生華人服兵役的義務。土生華人,中國認為是華僑,隸屬中國國籍,而暹羅則認為屬于暹羅國籍,理應服兵役。不僅如此,依據(jù)胡的情報,在暹華僑有六十余萬人,華暹混血者達二百余萬,二者合計,有華人血統(tǒng)者幾占暹羅總?cè)丝诘囊话搿H绻A人均屬中國國籍,則暹羅頓失其人口之半,能夠服兵役的人也會大減,這是暹羅政府不能答應的。第三,中暹兩國均在制定新法律,與列強談判,修改條約,廢除治外法權(quán),所以,中暹訂約遣使,當時無從著手。胡惟德進而建議,對這些情形,應該加以研究,方可提議。

            胡惟德所謂的三個障礙,實際上可歸為兩方面:一是中暹訂約時如何處理領事裁判權(quán)問題;二是華僑,尤其是土生華人歸屬哪個國家的問題。土生華人如果歸屬暹羅,則暹羅人口基礎無疑大為擴充,暹羅政府有權(quán)強制他們服兵役,甚而有權(quán)對他們進行國民教育。

            (二)1914—1915年中暹駐法使館的交涉與暹方立場的初步展示

            1914年,華僑劉天明等人向中華民國大總統(tǒng)呈請遣使護僑。3月3日,國務院將大總統(tǒng)交辦的呈件轉(zhuǎn)交給外交部。12日,外交部將商談訂約遣使的任務及該件交給駐法使館。

            依據(jù)劉天明等人的呈件,當時暹羅華僑所受不公正待遇或歧視行為有三種:1.苛收身稅(人頭稅)。以前每人每年須繳納4銖,近兩年增至6銖,傳言將要增加到10銖。暹羅警察四出緝捕未繳之人,將其鎖拿送至海濱做苦力。2.華人之子孫,均須充暹羅兵役。3.來暹中國人,皆作為暹人接受暹羅法令管轄,而那些投靠列強的華人卻除外,對此,劉天明等人覺得甚為不公。

            收到外交部下達的命令后,胡惟德當即與駐法暹使約期晤談,暹使自英返法后方得面商。暹使表示,華僑受暹政府管轄,才能與暹人享受同等待遇(如準充高等官吏、在內(nèi)地置產(chǎn)、在內(nèi)地雜居等),一經(jīng)訂約,轉(zhuǎn)多窒礙。現(xiàn)在暹羅正在頒布新法律,修約廢領之前,與中國訂約殊多困難。所以,與中國訂約通使時機尚未成熟。在會談中,暹使還表達了自己的擔憂,華僑事關暹羅多項要政。華僑身稅(人頭稅)為暹羅財政收入的大項,華僑服兵役亦系國防要政,而華僑如不能隸屬暹籍,暹羅人口則頓失其半。暹使的應答與胡惟德的觀察相差無幾。

            繼劉天明等人后,又有一些人或機構(gòu)相繼要求政府與暹羅建立外交關系。其中,1914年8月,陸軍軍醫(yī)督監(jiān)徐華清請派駐使、保護華僑的呈文由政事堂轉(zhuǎn)給外交部,再由外交部發(fā)交駐法公使胡惟德,并詢問暹羅政府對此前中國建交的請求有否回復。

            經(jīng)過一番交涉,駐法暹使代表其政府于1915年3月給予正式回復。依據(jù)駐法暹使的照會,暹羅政府認為,兩國訂約建交不宜著急,在正式開議前,兩國應經(jīng)過相當長一段時間交換意見。暹使的照會再三強調(diào)先行交換意見的重要。在致外交部的函件中,胡惟德認為,暹羅所欲交換意見的主題不外乎領事裁判權(quán)和華僑身稅(人頭稅)、服兵役問題,胡氏進而建議外交部將有關文件交各廳司詳細研究、提出可行性方案。然而,胡氏有關研究可行性方案的建議并未得到北京政府外交部的積極響應。

            至此,中暹建交交涉取得一些進展,從暹羅最初基本拒絕中國政府的提議,到經(jīng)過一系列接觸,同意交換意見,而交換意見是正式談判的準備階段,暹羅政府的態(tài)度有所松動。依據(jù)暹使的說法可以推論,交換意見階段如果取得共識,正式談判也容易取得成果。從這個角度而言,所謂交換意見實則也是一種談判。

            1915年后,中暹之間的交涉還在斷斷續(xù)續(xù)地進行著。從后續(xù)的交涉來看,1915—1918年,中暹建交磋商應該還是發(fā)生在法國。

            三、1919—1926年東京使館的交涉:相對平等的外交關系幾近達成

            1919年是中暹建交談判開始發(fā)生轉(zhuǎn)變的一年。這一年,中暹之間的交涉由法國轉(zhuǎn)到日本,由中國駐日使館與暹羅駐日使館展開商談。而且通過中國駐日使館的持續(xù)努力,逐漸打破了磋商僵局,使得中暹建交談判出現(xiàn)重大轉(zhuǎn)機。

            (一)1919年暹羅推行暹文暹語教育與華僑赴京請愿

            1919年4月,旅暹華僑陳沅、劉宗堯等人直接上書外交部,列舉華僑在暹羅所受之刁難和歧視。除了此前已有華僑提到的人頭稅、服兵役和國籍等問題外,陳沅等人重點論及新近出現(xiàn)的一種問題,即暹羅政府頒布《欽定民立學校章程》,要求所有民立學校的教員、校長必須通曉暹文,以暹文教育學生,教授學生忠愛暹羅國家和君主。陳沅等人認為,民立學校章程雖名為統(tǒng)一教育,實則是限制、取消華僑開辦的華文學校,因為華文學校的教師、校長很少有人能夠用暹文教學的。他們進而以一種近乎極端的語氣斷言,這對華僑社會是滅種政策。他們憤而呼吁外交部電令巴黎和會代表,在和會上將暹羅華僑所受虐待提出討論,以取消苛法,改善華僑待遇。平心而論,暹羅政府在華校強制推行暹文、暹語教育,應有從思想、精神上培養(yǎng)華僑下一代國民認同的目的,進而在思想文化上同化華僑。

            為了向外交部施壓,陳沅等人還采取了其他一些手段,其中有些手段,此前的華僑在呼吁設使護僑時曾使用過,但有些手段,此前沒有出現(xiàn)過,如發(fā)動學生通電請愿,向國會請愿,派代表長住北京請愿,等等。面對陳沅等人的請求和各種壓力,外交部分別致電出席和會的外交總長陸征祥和駐法、駐日公使,要求他們向出席和會和所在國暹使提議相關論題。

            (二)1919—1920年駐日代辦莊景珂的初步交涉

            外交部的命令,得到了駐日使館代辦莊景珂的積極響應,與暹羅交涉的任務遂交給駐日使館。1919年7月8日,莊景珂遵令前往暹羅駐日使館,與暹使晤談。暹使對華僑代表所言華僑受到的歧視,一概予以否認。經(jīng)過一番商議,暹使同意將中國議約建交和廢除苛待華僑的法令之請求轉(zhuǎn)達其政府。

            在莊景珂與駐日暹使初步交涉后,暹羅華僑又派代表馮裕芳到北京,呈給外交部一份題為“中暹關系問題”的條陳,并呼吁與暹羅締結(jié)通商條約,派遣公使、領事,保護華僑。爾后,又與此前的華僑代表劉宗堯聯(lián)名上書外交部,請求中國與暹羅就華校年底停辦一事展開緊急磋商。這里,出現(xiàn)了一種很有意思的現(xiàn)象。不久前,陳沅、劉宗堯等人上書時使用的名頭是“旅暹華僑商學會代表”,馮裕芳使用的是“旅暹華僑總代表”,而此次馮裕芳與劉宗堯聯(lián)名則變?yōu)椤奥缅呷A僑代表劉宗堯、旅暹總商會代表馮裕芳”。可見,早在民國,甚至在清末,為了在中國政府面前增加自己稟請的分量,一些華僑難免有自抬身價的言行,所謂華僑代表具有多大程度的代表性值得討論。

            就華校和訂約問題,莊景珂奉令與暹使進行了商談。暹使似乎很為難,認為自己身為暹羅駐日本的使臣,有自己的職責所在,與莊景珂談論相關問題多有不便,他建議中國政府或可委托他國駐暹公使將中國的意思轉(zhuǎn)達暹羅政府。

            1920年3月7日,外交部和莊景珂在同一日向?qū)Ψ桨l(fā)出電報。外交部指示莊景珂,可以中波(斯)條約為根據(jù),與暹羅議約。莊景珂則向外交部報告,已托駐日法、英、暹各使設法疏通,但需時日。中國政府應該還敦請日本政府出面做了工作。

            這些努力產(chǎn)生了效果。幾經(jīng)輾轉(zhuǎn),1920年10月,中國駐意公使王廣圻致電外交部,稟報駐意暹使曾到中國使館索討中波(斯)條約。駐意暹使抱怨,中國政府雖多次提議,但均無草案,中國政府應該提出具體的草案、辦法,雙方再竭力溝通,不過,無論成議與否,簽字之前,都應嚴守秘密。王廣圻因此建議以中波(斯)條約,擬具中暹條約草案。

            王廣圻這封電報,對于陷入困境的中國對暹交涉,恰似柳暗花明一般。此前,中國政府只知欲與暹羅談判建交事宜,卻不曉如何打開局面。早在1919年6月,駐日使館剛剛接手交涉事宜之后,中國政府就曾收到暹羅方面非正式卻近乎主動地釋放出來的善意訊息。暹羅國王弟弟率團訪問菲律賓,考察教育、衛(wèi)生等要政,中國駐菲總領事桂埴宴請了他。席間,暹羅王弟表示,歐美國家在暹治外法權(quán)之收回,當在不遠之期,而中國在暹設使、設領之所以久久不能成議,“于此問題頗有牽涉”。他進而表示,等他回國后,定當助力中暹訂約。可惜的是,自收到駐菲總領館的函件后,延宕一年多的時間,中國政府依然找不到打破僵局的門徑。

            對王廣圻的建議,外交部頗為重視,不久即提交內(nèi)閣會議予以討論。很快,王廣圻遵令與駐意暹使接洽,并將條約草案交去。對草案暹使顯得略有疑慮。王廣圻則給以反復解說,保證如有意見,盡可開誠商榷。

            (三)1921年胡惟德的進一步交涉與相對平等的《中暹通好條約草案》

            此時,胡惟德已調(diào)任駐日公使,外交部即將中暹通使協(xié)商的任務交給了他。經(jīng)過兩番探詢,1921年2月,胡氏建議外交部正式致函暹使,再由他加函或備文,托請暹使轉(zhuǎn)遞其外交部,提議訂約,以顯鄭重。中國外交部接受了胡氏的建議,決定正式照會暹使,請其轉(zhuǎn)達其政府并請示旨意。依據(jù)胡氏的請求,中國外交部還代擬了中英文照會。這份照會建議,兩國可先派遣代表駐扎對方都城,然后再行訂約。

            3月10日,胡惟德將中國政府的照會面送暹使。6月1日,暹使正式回函胡惟德,轉(zhuǎn)達其政府的態(tài)度。該函特別提出華僑問題,暹羅政府認為,華僑問題應做討論、處理,依據(jù)暹羅法律將華僑視同暹人,是暹羅政府堅持的一條準則。針對中國政府所提先派代表再議約,暹羅政府主張先訂約再設使,可在雙方都城之外,選擇一適當之地,進行非正式的議商,交換意見。兩國互派代表秘密商討,以免各方發(fā)生議論,滋生種種誤會。兩國須先磋商出兩國建交必須遵守的各項根本原則,以使兩國外交關系建立于更為切實、更為系統(tǒng)的基礎之上,然后再制定符合上述各原則的通使協(xié)議。暹羅還使出了殺手锏,說兩國沒有訂約,通使一事似無“絕對之必要”和“巨大之利益”。

            這份公函較為重要。在這份公函中,暹羅政府指明了談判應該遵循的幾個步驟,闡述了己方原則、立場和己方最為關注的國家利益之所在,而且展現(xiàn)出寧可談不成也不退讓的態(tài)度。

            根據(jù)暹羅政府的要求,雙方同意由胡氏與駐日暹使定期會商,中暹建交談判向前邁出一大步。很快,中方向暹方送去《中暹通好條約草案》,作為進一步協(xié)商的基礎。依據(jù)中方外交部的說法,《中暹通好條約草案》是仿照《中華波斯通好條約》草擬而來,共六條,采取的是“平等主義”原則。筆者共搜到兩份《中暹通好條約草案》,一份是中文的,另一份是英文的,附屬于《中暹訂約請派負責人員辦理以促進行由》檔案中。這兩份草案中、英文之間存在對應關系,應為中國外交部內(nèi)部草稿,內(nèi)有各種版次的修改痕跡,而且經(jīng)時任外交總長顏惠慶審定的是七條條文。草案如何由顏惠慶審定的七條條文變?yōu)榱鶙l,究竟是哪個環(huán)節(jié)作了修改,尚須挖掘新的史料加以考證。

            相對于《中華波斯通好條約》,《中暹通好條約草案》更為注重平等的外交關系,對暹羅的重要利益關切給予較大程度的回應。經(jīng)顏氏審定的草案第四條規(guī)定,“此締約國之人民在彼締約國境內(nèi),其生命及財產(chǎn)均在所在地法庭管轄之下,并應服從所在國法律”,原則上回應了暹方的關切。

            (四)中暹交涉功虧一簣

            盡管條文間、條文與暹羅關于其國家利益關切之間尚有不太妥洽之處,但草案畢竟試圖堅持平等的原則,并創(chuàng)造出兼顧雙方重大利益的模糊空間,可作進一步協(xié)商、討價還價的基礎。然而,依據(jù)胡惟德的呈電,暹使以奉政府電令為由指出,草案應仿日暹條約,稱暹王為皇帝,方能接受并代為轉(zhuǎn)遞。后幾經(jīng)周折,暹使甚至發(fā)出只要暹王的稱呼解決了,其他均好商量的明確信號。可見,暹羅政府對草案的內(nèi)容并不反感。

            暹王的稱呼,是個新的問題,此前的交涉沒有涉及。但史實與張啟雄所述略有差距,中暹雙方分歧不完全,甚至不主要屬于名分問題。對于中國而言,民國北京政府提出的條約草案,沒有任何一條含有恢復傳統(tǒng)名分的內(nèi)容,相反貫穿“平等主義”原則。而且中國政府自始一直堅持,中國與英、比、意、葡、日等國訂約,其國王中文均用“君主”稱呼,將暹王稱為“皇帝”則開了一個特例,于中國外交慣例不符。對于暹羅而言,暹方堅持稱呼暹王為“皇帝”,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系徹底擺脫傳統(tǒng)藩貢關系的一種心理上的反向反應,但前提是暹羅已感受到草案的平等性質(zhì)。

            在暹王稱呼這一不屬于實質(zhì)性分歧的問題上,中暹雙方又陷入僵局。直到1924年5月,在華僑和社會各界的壓力下,經(jīng)過多方面的權(quán)衡,中國外交部才擬就說帖,吁請對暹王稱謂一事通融辦理,月底,國務會議決定采納外交部的意見,稱暹王為“皇帝”。可惜的是,當駐日暹使收到中國方面的信息時已是1926年2月,距暹方提出暹王稱呼問題已過去了4年多。在此前后,中暹兩國國內(nèi)政局均發(fā)生重大變化。1925年11月,拉瑪六世病故,拉瑪七世繼位,暹羅對華政策開始發(fā)生轉(zhuǎn)變。當1926年2月中國駐日使館將國務會議的決定通告暹使,并謀求進一步交涉時,中國正處于北伐戰(zhàn)爭前夕,暹使直接以中國政局發(fā)生變動為由拒絕了中方的建交要求。至此,清末民初的中暹建交談判功虧一簣,以失敗而告終。

            四、結(jié)語

            綜上所述,1869年暹羅拒絕朝貢后,中國政府雖然曾尋求恢復藩貢關系,但自1906年起,無論是清政府,還是民國政府,所尋求的均是近代條約外交關系,而不再囿于天朝上國觀念,追尋所謂宗主國名分,重建宗藩關系。中國政府發(fā)起交涉的目的,可以六個字來概括,即訂約、遣使、護僑,許多原始檔案均有此類的表述。而且,在實際外交交涉和接觸中,中國一直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暹羅政府對中國的提議要么拖延,要么婉拒,甚至斷然拒絕,可惜的是,中國政府卻無力改變這一局面。自1906年首次提議建交,到1946年正式建交,中國政府多次提出建交交涉,但絕大多數(shù)時候均面臨這般遭遇,此種狀況一直持續(xù)了將近四十年,屬實可悲可嘆。

            清末民初,中國政府雖欲與暹羅訂約建交,但在起初的一段時期內(nèi),并不明白要建立什么樣的外交關系。清政府、民初政府對暹羅是個什么樣的國家,暹羅的歷史和現(xiàn)實狀況,以及暹羅之于中國的重要性的認知可謂一鱗半爪,與暹羅建交也不是其外交棋盤上必須優(yōu)先解決的議題,它們之所以主動向暹羅提出交涉,多數(shù)是應華僑所請而做出的被動式回應,因此在與暹羅建交問題上缺乏通盤考慮,對如何達致建交的目的,并無清晰的思路和方案。后來,與波斯建交后,才想到以中波(斯)條約為基礎來展開談判。更是在暹方的提醒下,才制定具體的條約草案,提出來商議。盡管如此,對條約草案所體現(xiàn)的平等主義應該加以肯定。條約草案在華僑問題上基本照顧了暹方的利益訴求,同意在暹羅國內(nèi)依據(jù)暹羅法律來處理華僑問題,依據(jù)暹羅國籍法,土生華人也就隸屬暹羅國籍且歸屬為暹民了,1946年中暹建交在華僑問題上的讓步,1949年后中國提出鼓勵華僑落地生根的主張,恐能從中尋出歷史發(fā)展的脈絡。歷史吊詭之處在于,清末民初,中國政府本來是為了維護華僑權(quán)益、爭取華僑內(nèi)向之心而提出建交磋商,卻在最終提出的條約草案中放棄了對土生華人的屬人主權(quán)和管轄權(quán)。

            暹羅自拒絕朝貢后,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nèi),對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并不積極。其中,自然有它自身利益的考量。華僑事關暹羅重大甚至是核心利益(巨量人頭稅、人口基礎的擴充、服兵役人口的增加等),不僅如此,將土生華人整合進暹人民族更是其民族、民族國家重新建構(gòu)的重要一環(huán)。為此,在國內(nèi),暹羅先后實施了將華民與暹民一體對待及其“進階版”(在國籍上將土生華人納為暹籍、完成對土生華人法律上國民身份的構(gòu)建,在思想文化上同化華僑等)政策。在與中國建交問題上,則對中國懷有戒慎之心,認為無利可言,直到1929年,拉瑪七世仍然擔憂中國通過建交進而控制華僑社會。因此,在考慮與中國建交時,暹羅定會堅持根據(jù)自己的準則來處理華僑問題。況且,這段時期,暹羅整個外交布局甚至在重大內(nèi)政革新上,均圍繞修約廢除治外法權(quán)而展開,因而能否成功修約廢除治外法權(quán),也就被確定為與中國建交的前提性條件。

            中暹建交之所以失敗,兩國對自身利益的考量存在沖突是其中重要原因,具體負責交涉的人員因循拖沓(如清末駐法使館的交涉即使如此),在上位者缺乏敏銳的眼光和深刻的洞察力(如胡惟德請求對暹羅利益訴求進行研究,未獲應有的重視),不能抓住時機、做出果斷的決策(如暹羅國王“皇帝”稱呼問題拖延將近三年的時間,才得以解決),某些偶然性因素(如拉瑪六世辭世)等也是影響談判進程的原因。如果將時間拉長一些還會發(fā)現(xiàn),中國實力不濟,恐怕是背后更為重要的原因。1931年日本侵占中國東北后,國聯(lián)曾開會討論中國東北問題,在討論、表決《李頓調(diào)查團報告書》時,除了中國、日本反對外,僅有暹羅、波蘭兩國投了棄權(quán)票,暹羅在事實上聲援了日本。在當時情形下,暹羅不惟不尊重中國,甚至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犧牲中國的利益。而1946年中暹兩國之所以能夠順利建交,與中國國際地位空前提高密切相關,中國已是聯(lián)合國五常之一,對暹羅能否擺脫戰(zhàn)敗國命運、加入聯(lián)合國擁有一票否決權(quán)。中暹建交交涉的曲折歷程,不僅是兩國實力與利益博弈的縮影,更是歷史洪流中國家興衰與國際地位變遷的深刻映照。國家的實力與智慧,永遠是決定其話語權(quán)與尊嚴的關鍵所在。

            摘自:李章鵬:《1906—1926年中暹建交交涉:條約外交和華僑》,《華僑華人歷史研究》2024年第4期。注釋從略,如有需要請參見原文。

            (責編:韓嘯、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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